「人們之所以會感到恐懼,是因為面對未知的事物,是因為不曉得自己將何去何從,只是這樣而已。」── 淺田次郎
何謂《病人自主權利法》?
1.「尊重病人醫療自主」
病人對於病情、醫療選項及各選項之可能成效與風險預後,有知情之權利。對於醫師提供之醫療選項有選擇與決定之權利。病人之法定代理人、配偶、親屬、醫療委任代理人或與病人有特別密切關係之人,不得妨礙醫療機構或醫師依病人就醫療選項決定之作為。
所以,病人有知道自己病情並決定醫療行為的權利。
2.「保障病人善終權益」
為了保障病人有自然善終的權益,我們可以透過預立醫療決定,在末期疾病、極重度失智、永久植物人狀態、不可逆轉之昏迷及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重症等五種臨床條件下,醫療機構或醫師得依其預立醫療決定終止、 撤除或不施行維持生命治療或人工營養及流體餵養之全部或部分並提供緩和治療。
也就是說,我們可透過預立醫療決定,自主選擇如何走完生命最後一哩路。
3.「促進醫病關係和諧」
醫療機構或醫師依本條規定終止、撤除或不施行維持生命治療或人工營養及流體餵養之全部或部分,不負刑事與行政責任;因此所生之損害,除有故意或重大過失,且違反病人預立醫療決定者外,不負賠償責任。
因此,醫師可在以病人福祉與意願為最高前提之下發揮專業給予醫療及建議,且不用擔心未來陷入醫療糾紛。
更多《病人自主權利法》法條與細節,請參考中華民國衛生福利部。